公告日期:2024-12-1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长沙高
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558 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86,939,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53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86,558,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0690%,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4 人,代表股份 380,1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8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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