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09152_B04号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鉴证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集团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沟通、检查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09152_B04号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谈朝晖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绮冰
中国 北京 2024 年 4 月 25 日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重要性的定义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现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现将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的原因及内容
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香榕”)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要求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重新对威宁香榕资产组的减值测试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测算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经重新测算,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母公司报表无影响(如无特殊表述,以下所述影响均指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其中,公司2020年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682.91万元,影响当年度报表税前利润减少1,682.91万元;2021年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减少1857.48万元,影响当年度报表税前利润增加1,857.48万元;2022年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增加397.12万元,影响当年度报表税前利润减少397.12万元。
基于上述重新测算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