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下午2:30在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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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共计4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1,710,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150%。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6,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9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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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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