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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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康达见证字[2019]第0008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及
其他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核准
2017年9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7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8年9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8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8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8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2019年1月21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向70家询价对象发出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了附件《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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