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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