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
营状况,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的除外。
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提出提案。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提案。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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