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7)第28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862288*1018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7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7年1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50,479,8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41.66%,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7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上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
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股份322,094,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74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21,123,602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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