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依法行
使职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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