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5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A股)3,000万股,自2015年12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9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额为120,000,000股。
2016年5月,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40,000,000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3,128,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4,66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4%。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东赖春临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保证减持不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股东共青城盛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更名前:武汉盛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股东冯威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公司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2015年年度利
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360万股)。
4、股东邝耀华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公司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360万股)。
5、股东付书勇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90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公司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4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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