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华图山鼎资讯
2024-04-25 16: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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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参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结束后制成提名委员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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