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超过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未超过 50%,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
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
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
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
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依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等事项,依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等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
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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