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
恒锋工具资讯
2024-04-25 1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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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配合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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