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东杰智能资讯
2024-10-18 16: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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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18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23162 债券简称:东杰转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案件合计为 15,1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2%。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晋 01 民初 242 号】、《举证通知书》【(2024)晋 01 民初 242 号】、《民事起诉状》,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姚卜文,男,汉族,1936 年出生。

被告:梁燕生,男,汉族,1961 年出生。

被告:梁春生,男,汉族,1967 年出生。

第三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公司)

第三人: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登公司)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东杰智能公司赔偿超额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
2819.01 万元;

2、判令二被告向东杰智能公司赔偿商誉减值损失 6892.99 万元;

3、判令二被告向东杰智能公司赔偿海登公司垫付 GE&PM 公司海运费和境外运输费用给东杰智能公司造成的损失 130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向东杰智能公司赔偿因项目亏损给东杰智能公司造成的损失4110 万元;

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基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陈述:

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是东杰智能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姚
卜文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 3.63%。被告梁燕生于 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梁春生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梁燕
生与梁春生系兄弟关系。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海登公司任职期间,给海登公司造成了巨额亏损。造成东杰智能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业绩因此而严重下滑。致使原告在与案外人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图恒松”)的业绩对赌协议中,依据东杰智能公司在2021至2023年间业绩完成情况,面临支付巨额现金补偿的现实风险。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说明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先生,公司副董事
长梁燕生先生与匠图恒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转让方姚卜文对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的业务及业绩情况向受让方匠图恒松承担现金补偿责任,在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至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公司总经
理由转让方推荐。业绩承诺为: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指 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的每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扣除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处置损益(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部分)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1.00 亿元人民币、1.05 亿元人民币、1.15 亿元人民币,合计不低于 3.20 亿
元人民币。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完成过户登记。

姚长杰(姚卜文之子)从公司上市以来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在
以上股权转让前与姚卜文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2018 年公司向梁燕生、梁春
生等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了海登公司 100%股权。梁燕生 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海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 2018 年 6 月起至今
担任东杰智能副董事长,截至目前持有公司 2.63%股份。梁春生于 2021 年 12 月
至 2023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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