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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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邵芳律师、殷巧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公司A座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王继华女士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于2019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42,684,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072%。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名,代表股份58,524,530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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