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2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及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对象授予356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炳勤 蔡庆虹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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