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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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5:00至2018年12月11日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继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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