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中密控股资讯
2024-04-24 2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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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述基本管理制度指公司经营管理中具有原则性、意义重大的制度,如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制度有条款所涉金额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第一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适当时间及时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

第二次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下半年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3、监事会;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会议通
知送达董事、监事,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不少于会议前 12 小时,用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等方式送达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发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通
知等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3日后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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