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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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李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8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
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1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15:00至2019年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720,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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