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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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信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李婧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
网公开发布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8日(星期三)下
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1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8日上午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年8月7日15:00至2018年8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114,84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6.654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2018年8月3日下午15:00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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