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应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依法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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