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
(四)债券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
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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