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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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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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原则上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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