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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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1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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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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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203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18年9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8年9月21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9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15:00至2018年9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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