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的。
4、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留存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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