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年3月)
山河药辅资讯
2017-03-23 18: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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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



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同时该项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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