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
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
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部门
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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