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4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7]0123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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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7
会专字[2017]0123号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药辅”)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山河药辅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山河药辅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和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山河药辅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山河药辅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山河药辅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山河药辅2016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3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山河药
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6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9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53.6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85.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4,868.6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251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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