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证券投资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中的委托理财事项,适用《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
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
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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