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软件: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创业慧康资讯
2017-03-29 19:29:5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3-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113号



致: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92号创业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92号创业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吕铮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9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20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95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4,161,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3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42,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