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先导智能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先导智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7年6月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会后重大事项专项说明》”);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会后重大事项专项说明》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有关用语释义、相关声明及勤勉尽责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先导智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先导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先导智能与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先导智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李永富、王德女以及泰坦电力电子集团持有的泰坦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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