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53 人调整为 52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88.50 万股调整为 87.5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以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3.97 元/股,向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戴建军 赵康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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