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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