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2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9,825.889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8,748.030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券。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0%;
(六)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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