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浩云科技资讯
2018-12-11 18: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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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1


关于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12层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回购字[2018]第011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次回购股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回购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浩云科技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浩云科技提供的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浩云科技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回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仅就与本次回购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文件的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信达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云科技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提升公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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