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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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197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及程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8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42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42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4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5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变更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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