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02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18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河北省保定市和润路569号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新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9日15:00至2018年9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