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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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18: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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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0



证券代码:300446 证券简称:乐凯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6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9日15:00至2018年9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新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3,429,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65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291,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53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1%。



(二)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3,29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9%;反对票1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9人,所持股份合计137,700股,其中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成眉石化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3,29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9%;反对票1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9人,所持股份合计137,700股,其中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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