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拟建生产项目优化调整为MEMS传感器垂直产业智能制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的拟建设方案,调整后的项目仍为研发生产项目,且实施地点及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符合现行行业状况及产业需求,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冯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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