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4月)
鹏辉能源资讯
2024-04-26 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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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对前述第 6 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对外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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