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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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生堂申请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亦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广生堂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生堂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广生堂实施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广生堂系经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37号”文批准,广生堂公开发行1,8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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