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7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光明:_______________
田园园:_______________
黄加宁: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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