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暴风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6楼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14:30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6楼召开,会议由董事张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8年9月1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324,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7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8年9月10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3,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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