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暴风退资讯
2017-12-13 2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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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431)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402232



传真:(010)64402915(010)64402925



网址:http://www.zhonglunwende.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春芬律师、李赫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2017年11月23日,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暴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15:00至2017年1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由董事长冯鑫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12月13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情况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进行核对与查验,经核查: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具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67,622,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02%。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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