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鑫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证监会:不予采纳基于证监会的结论,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其
宝刀郎
2021-12-07 15: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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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鑫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证监会:不予采纳
基于证监会的结论,冯鑫及其代理人提出:
其一,《事先告知书》对吉利方终止收购暴风智能的时间认定存在错误,暴风集团于2019年5月后对暴风智能商誉进行减值系由于吉利方于5月才终止投资暴风智能,且暴风智能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暴风集团2018年年报构成虚假记载、虚增利润及资产不成立;
其二,并无证据证明冯鑫系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的最终决策人员,不能认定冯鑫系相关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
其三,《回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实际未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有误;
其四,暴风集团已经就《合作框架协议》等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与《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矛盾,已经履行了对相关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其五,《回购协议》已被北京高院判决认定无效,无披露的必要,且暴风集团作为法人并不知悉《回购协议》的存在,也无披露的基础。
综上,冯鑫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其一,根据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2019年3月8日,吉利科技方与暴风集团方当面沟通提出项目正式终止,且未有证据证明3月18日后双方还存在沟通。听证会上,当事人康茜补充提供了“快速工作群”的微信聊天内容,该群记录显示,2019年4月、5月就债务缓释或债务承接等核心问题双方依然在商讨,据此对相关事实认定予以调整,但一方面仍未有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内双方合作事项存在明显进展,另一方面商誉减值测试预期数据的重大假设未披露的重大遗漏依旧成立,因此该事实不影响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
其二,冯鑫作为暴风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基于身份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实际上对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有最终决策权,属于“关键少数”,应当认定为相关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三,交易金额按照上海浸鑫收购MPS65%股权的交易对价计算,亦即履约催告文件中扣除回购溢价的金额;
其四,《合作框架协议》与《回购协议》为不同事项,披露《合作框架协议》不免除披露《回购协议》的义务;
其五,《回购协议》签订时具备合同形式要件,其作为重大合同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这一信息本身即有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该重大事项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一并予以披露。《回购协议》被法院判定无效后,该事件作为该重大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也应进行披露。
综上,证监会对冯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定,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冯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冯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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