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8亿元人民币;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综
合授信增加担保额度,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额度共计人民币12.58亿元。
公司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强力先端”)向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932.96万元,担保期限2年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泰兴先先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11.42万元,担保期限1年。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与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人民币7,644.38万元,公司与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18,155.62万元。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三、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吴庆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庆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王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