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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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红相股份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及业
务骨干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审计报告》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3]361Z0380 号)
《激励计划》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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