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自愿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的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金额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的权利人(下称“投资人”)承担 8,000 万元的金额。本人替上市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金额,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