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399-3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锁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1、第二个锁定期已经届满: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共分三次解锁。第二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3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已于2017年12月3日届满。
2、根据公司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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