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17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博世科(加拿大)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及海外业务拓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国际战略布局。本次反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该项反担保。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与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团风博世科华堂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称),有利于充分发挥两家公司在水处理及生态修复、市政给排水、固废处置等领域的优势,结合各自在市场、技术、管理、项目实施及运营方面的经验与优势,强强联合,进一步拓展中南地区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等环境综合服务市场,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水污染治理、水务投资运营、城市供排水一体化建设的核心竞争优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延伸需要。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覃解生、徐全华、文新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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