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 02768 号
致: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媒体。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94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937,204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7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玉家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927,37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18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9,82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4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937,204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7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59,449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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